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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来某某***,来某某和许某某财产最有可能的分配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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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失踪案最终反转成谋杀案。如今,来女士被碎尸万段,惨赴黄泉,许某某以身试法,身陷囹圄,不久将被***审判,狗命难保。倾刻之间,来某某家庭家破人亡,只留下11岁的小女儿,成了孤儿。
那么,来某某家里的财产又如何公平分配呢?我是这样分析的:
首先,要把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分离确定下来。也就是要搞清那些财产是属于来女士个人所有,哪些属于许某某个人所有,那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个搞清了,接下来就好断了。来女士的个人财产,小女儿有绝大多数的继承权,头婚大女儿有少部分的继承权。许某某的个人财产,小女儿有绝大多数的继承权,头婚儿子有少部分继承权。来某某与许某某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许某某犯下滔滔罪行,最受伤害的是小女儿,就应该全部归她继承,任何人不得染指。
如今,有人传说,许某某要把财产留给儿子。那只是他的一厢情愿。不过,他若临刑之前,立好遗嘱,将自己单独所有的那份财产赠送给大儿子,还是合法的。
浅显之见,抛砖引玉。许某某***案家喻户晓,***皆知。谁也别想浑水摸鱼,亿万网民不答应,公正的法律更不答应。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目前只能是等案件定案以后,在可能去确定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目前继承人有他们的亲生女儿,还有就是双方各自一婚的子女,亲生女儿是可能继承大部分遗产的,余下的是各自的女儿和儿子,至于份额可能就要再去依据法律细化了!
来女士被残忍***,许某肯定要伏法,很有可能会是***。
双方财产由谁继承,首先得分清这些财产属于谁!
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两个女儿和儿子以及双方都有继承权。属于来女士的,两个女儿跟来女士父母可以继承;属于许某的,小女儿和儿子可以继承。还是有点乱的…
55平米的房子,来女士所有,最有可能由小女儿以及小女儿的监护人所得。
110平米的房子,目前不知道在谁名下,不好判断由谁继承。
来女士7位数的存款,大概率有两个女儿继承。许某的钱用于炒股赔光了,大儿子也是成年了。来女士跟许某婚姻跟大儿子关系应该不大!
来女士被许某***,来女士的遗产是不会被许某继承的,那也不会被许某的儿子继承。
许某的财产是可以由他儿子跟小女儿分别继承,具体怎么分就不清楚了。
来女士女儿可以***许某刑事加民事责任,这样许某的财产是需要赔偿给来女士女儿的。
先来看看,来女士和许某还剩下什么,无非就是7位数的存款和他们名下的房子,徐某一直炒股亏钱,肯定股票账户里面也没几个钱,所以不在考虑范围内。
最有可能继承他们这些遗产的是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和许某的儿子。
除了来女士的账户里面7位数的存款,他们手中应该没有多少积蓄,来女士只是一个清洁工,工资收入也不高,而徐某一直炒股,没有固定工作,连在装修房子的钱都是贷款的,更没有钱了。
什么问题的焦点在:来女士账户里面的7位数继承的问题。
首先我认为账户里面的钱跟许某没有关系,因为许某多次问来女士借钱炒股。来女士不答应,那就说明这是来女士的私有财产,并不属于许某的,也有可能属于许某的那一份,已经炒股亏掉了。
许女士的7位数存款,肯定是小女儿继承大部分,大女儿继承小部分,许某的儿子是一分钱都没有,因为他和来女士不是继子关系(一直和许某前妻生活)。
目前知道的是两套房子,一套55平方和一套110平方。当初许某户口迁过来的时候,正好享受的村里的回迁政策,一家三口,一人55个平方的补偿。
现在他们住的55个平方是来女士名下的,110的平方是许某和小女儿共同名义下的。
许某虽然犯了滔天大罪,但是这不影响他自己的合法权益。
55个平方米的房子,这个继承应该是小女儿和大女儿共同来继承。
先说***如来女士是自然死亡,再婚家庭遗产如何分配
这里面涉及到《婚姻法》和《继承法》两方面内容。许某和来女士是夫妻关系,如果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话,那么不管是存款还是房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来女士死亡,许某获取所有财产的一半儿,对来女士的一半,他作为丈夫也拥有继承权。
据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女士父母都已经不在了,那么她的财产,则由许某、大女儿,小女儿继承。许某的儿子算来女士的继子,但是没有抚养关系,所以并没有继承权。
那么结果就是许某先分割财产的二分之一,然后和大女儿,小女儿分享剩余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二,而大女儿,小女儿各得六分之一,而小女儿尚未成年,还得许某代为管理,也就是许某能拿到六分之五。
首先,许某杀妻,《刑法》当然是故意***,不过在《婚姻法》的层面上,可以看做是“以***的方式隐匿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因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许某不分,所有财产都属于死去的来女士,由来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古代女人为什么要缠足,真是一种摧残?
摧残是结果,而不是目的。
缠足是指女性用布将双脚紧紧缠裹,使之畸形变小。缠足的风俗起源于北宋后期,兴起于南宋,直到清末才被大规模反对,从而取缔。
缠足不仅在宋朝的官僚贵族阶层流行,也受到了许多名人的追捧,包括苏轼、辛弃疾都有歌颂缠足的文章,比如“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淡黄弓样鞋儿小,腰肢只怕风吹倒”。
正因如此,缠足才开始在民间全方面的发展起来,甚至出现了专门的缠足鞋。这种审美不仅影响了***,还影响了女真族和蒙古人,女***在同宋朝作战时就以获得缠足女子为乐,蒙古贵族也对此持欣赏的态度。
继元代妇女以后,缠足又在明朝继续发展。朱元璋还将张士诚旧部编为丐户,下令浙东丐户,男不许读书,女不许裹足。
这说明缠足在明朝甚至成为了一种贵贱等级的标志,不是谁都有这种自由的。女子小脚要下,也要弓,还要裹成角黍状等讲究也盛行于明。
清朝的统治者曾经强烈反对过***缠足的风俗,但却是和男子剃发令一样,意在用满洲习俗化为***习俗,从而加强统治。
在古代社会,当一件事情成为一种“文化”,就会有人无所不用其极地去推崇,“小脚”文化就是一步步变成了对于“三寸金莲”地变态追求。
关于是什么时候开始了缠足这样的历史已经不可考了,大约认为是从宋朝开始的。始于宋朝,发展于明朝,兴盛于清朝。
宋朝有不少的文人还写诗赞美女人的小脚,当然,都是男性的文人。
苏轼《菩萨蛮(咏足)》:“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 偷穿宫样稳。并立双趺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
辛弃疾《菩萨蛮》:“淡黄弓样鞋儿小,腰肢只怕风吹倒,蓦地管弦催。一团红雪飞。”
也有说,是从后唐李煜时候开始的,因为李煜喜欢小脚的女人跳舞,觉得轻盈,然后这样就影响到了一些民间的艺人,慢慢的,将这样的喜好给传播了出去。
到了后来,大家就对缠足不断地加码,形成了“三寸金莲”这样变态到极致的现象。
我们可以看看一些类似的文化来思考一些古代人对于缠足文化的推崇。
在古代社会非常推崇“孝”文化,这本来没什么不好,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到现在我们也这么学习着,但往往有人会将其推到某种极致以获得一些自己声望资本。
汉朝的时候,估计有人根据春秋时候介子推割股肉给晋文公的故事,衍生出了自己的故事,割股肉给母亲吃,说是能治病。后来的人看到了这样的故事,又觉得这真是“纯孝”啊,自己也要学。
这个陋习就是约束女子的脚的自然生长,把女子的双脚用布帛缠裹起来,使其变成为又小又尖的“三寸金莲”。都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没有一双健康的脚走路,对女人来说还真是很大的折磨。
涂山氏女是狐精,其足小;又说殷末纣王的妃子妲己也是狐精变的,或说是雉精变的,但是她的没有变好,就用布帛裹了起来。由于妲己受宠,宫中女子便纷纷学她,把脚裹起来。
吴月娘慢慢地解开裹脚布,突然抽出莲瓣刀向隋炀帝刺去。隋炀帝连忙闪过,但手臂已被刺伤。吴月娘见行刺不成,便投河自尽了。事后,隋炀帝下旨:日后选美,无论女子如何美丽,“裹足女子一律不选”。但民间女子为纪念月娘,便纷纷裹起脚来。至此,女子裹脚之风日盛。
还有一些学者经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女子缠足兴起于北宋时期。在五代以前中国女子是不缠足的。
女子缠足从宋朝起源延续到清朝,这个存在近千年的审美陋习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可悲可叹,带给这些女子的无疑是多方面的摧残。
大部分裹小脚的女子,基本上是从小到大,甚至一生,双脚都被紧紧缠绕,现在我们练个瑜伽拉拉筋都坚持不到一分钟,下个一字马可以叫得整栋楼的听见。
而这些古代女子却要靠捆绑来限制正常的骨骼发育生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那得经受怎样的折磨啊?
看到她们当时的鞋子,再看了看自己的大脚丫,对于一个特别怕疼的我来说,想想这后背都是凉凉的。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追求美而牺牲一下很常见。可是如果是被迫牺牲就很难受了,要知道古代女子缠足是从四五岁就开始,我不禁想到了自己四五岁,那时候在田野里撒欢,自由地奔跑就是最快乐的事情,爸爸妈妈去赶集带回来一根棒棒糖就开心一整天。
那是最好的童年时光。
而这些女子却没办法奔跑,连走路都是带着疼痛的,更别提给自己裹上双脚的是自己本应该最亲最信赖的家人,对于幼小的心灵来说是多大的阴影?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古代女子要缠足,让脚一直保持这么小的形态?据研究缠足起自宋朝官僚贵族阶层等宋朝上层社会,说是因为脚太小,走路不稳而产生了一种极拘谨纤婉的步态,使整个身躯形成弱不禁风,摇摇欲倒,以产生楚楚可怜的感觉。
缠足,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总的来说是一种摧残,古人们以缠脚为荣,大致有以下三大两大原因:
首先在文化审美方面,古人们向来认为女性的美应该体现在 “阴柔”的一面,即较小、柔弱、娴静以及要有柔和的曲线等等。从文人骚客留下许多诗赋,也可看出古人们偏爱小巧的脚,比如: “一弯软玉凌波小,两瓣红莲落步轻”、 “翩若惊鸿,婉若游龙,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 ,飘摇兮若流风之回雪”、 “脚小能遮三分丑” 、 “丑妇幸足小邀旁人誉”等等全都阐释了古人们在审美上以“脚小”为美,古代女性要博得古代男性的喜爱,自然脚是不能大的,由此便有了“缠足”的盛行。
其次裹脚限制女性的活动范围,有利于古代男性把妇女禁锢在闺阁之中,以使女性符合“三从四德”的礼教,从而达到按男子的欲望独占其贞操的目的。据元代伊世珍的《琅环记》说:“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另外贺瑞麟在《改良女儿经》中也说:“为什事,裹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
再而古代文人们不仅爱好以***的小脚鞋玩“行酒”游戏,而且喜欢把探讨小脚当作“学问”来做。如“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第一娇娃,金莲最佳,看凤头一对堪夸,新笋脱瓣,月生芽,尖瘦帮柔绣满花。”等等。文人们对小脚的赞美,带歪了那个时代的女性,助长了缠足陋习之流行。
缠足对于绝大部分的女性来说确实是一种摧残,因为缠足的过程是剧痛难忍的,缠足不仅严重影响了女性足部的正常发育,而且减少了女性从事舞蹈和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妨碍了女子正常参加社会工作、阻扰了女子的社交活动,同时裹足的女子因行动不便只能困在家里,没有谋生本领,变得孤陋寡闻,只能将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从而使得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愈加低下。
但是在那个以小脚为美的古代社会里,一些长相丑陋又没有什么能力的女子,依靠一双小脚不仅能够嫁出去,而且往往能够觅得较好的夫婿,这又是另一番谈论了。
花蛤、蛏子、蚬子、蚶子、蛤蜊、海瓜子、贝壳都有什么区别?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这些壳类的海鲜吃起来都挺鲜,其实长得差别还是蛮大的。
蛤蜊其实是个比较笼统的称呼,一般我们常吃的花蛤、文蛤、包括海瓜子,都可以算作蛤蜊。蛤蜊做法简单,吃起来味道鲜,营养又丰富,高蛋白低脂肪,好吃不发胖,深受爱海鲜人士们的喜爱。不过在山东,蛤蜊一般都不叫geli,叫gala~
花蛤又叫菲律宾帘蛤,它的两片贝壳像小扇子一样,壳上会有自然生长出的花纹,世界上没有两颗完全相同的鸡蛋,应该也没有两颗完全相同的花蛤。花蛤推荐辣炒!又鲜又带劲儿~
海瓜子长得确实蛮像瓜子的,贝壳小小的,有点三角形的形状。南方有些地方叫做薄壳,因为它们的壳很薄,甚至能透过壳看到里面的肉。
蛏子一般就是指竹蛏或缢蛏。蛏子也有两扇壳,但是它的贝壳很长,基本是柱形或者是椭圆形,竹蛏像小竹子,缢蛏比较扁平。有的地方叫它们“小人仙”,可能是因为蛏子肉的一头分了个小岔,像两条腿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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